第37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春季班招生簡章
|
一、宗旨: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海外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展農、工、商、家政事業,促進當地繁榮,特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
|
二、招生學校與班別: 本訓練班所有科目課程,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學科與實習並重,由本會遴選設備完善之學校辦理(招生學校與班別,詳如附表)。 |
|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保薦,擇優錄取,額滿為止。 1.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或自臺出國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2.高二肄業以上(即在僑居地華校高二肄業或相當於華校高中之高二肄業,含英制中學五年級肄業),年齡40歲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後出生)之華僑及華裔男女青年,女性申請人如曾育有子女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年齡2歲,惟最高不得超過45歲。 3.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4.學歷程度合於申請各科資格者。 5.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者。 6.泰國地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申請人,須具有泰國國籍。 7.緬甸地區申請人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具有緬甸國籍(即依現行緬甸國籍法規定,持有Naing、Ei或Pyu等有效身分證者,始可報名,不接受持FRC、通行證等依現行緬甸國籍法非屬該國國籍有效證明文件)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二)申請者須持有效護照,無護照或持旅行證者,不得申請;持有汶萊地區效期3年以上旅行證者不在此限,請各保薦單位(學校)確實審核。 (三)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 (四)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得申請。 |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地點: 1.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申請人應在僑居地向上述單位申請,不得越區申請。 2.緬甸地區為設有高中部之華文學校(即保薦學校)。惟保薦學校高中部畢業生限向原就讀學校申請。 (二)申請時間:自民國106年(2017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止(郵寄申請者,以當地發信郵戳為憑)。保薦單位(學校)受理申請並查核簽註後,應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前將申請表件以航空掛號寄至各駐外館處轉寄本會。凡逾時申請或證件不齊全或以海郵寄發者,不予受理,亦不得申請延繳。 (三)繳交表件:下列表件經保薦單位(學校)審驗後,寄經駐外館處轉寄本會。 1.申請學生繳交資料檢核表。(如附件1,本表請置於申請表件首頁,其餘繳交表件依本表項次順序裝訂) 2.申請表一式2份(如附件2),各貼最近6個月內脫帽2吋正面半身照片1張,保薦單位(學校)抽存1份,另1份寄經駐外館處轉寄本會。 3.切結書及海外學生基本資料卡各1份。(如附件3、4) 4.繳交僑居地居留證件影本(如當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頁影本)。泰國地區需另繳交華裔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明或其他國籍證明文件。 5.畢(肄)業證書及成績單影本(外文證件須譯成中文)經保薦單位(學校)查驗後,於該影本上蓋章證明。 (四)申請表、基本資料卡及切結書均需詳實填寫,姓名、祖籍及出生日期需與僑居證、學歷證件所載相符。申請學科志願,請事前考慮清楚,至多填寫4個志願(塗改未簽章者不予分發);本會於審核申請人符合保薦資格後依其志願分發。 (五)申請人向保薦單位(學校)繳交郵電費每名最多以美金20元為原則,折合當地貨幣繳付,不需再繳交其他報名費用,具特殊事由者,保薦單位(學校)得酌予減免;惟如增加收費,應經本會同意。上述收費限作申請表件寄送郵電費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餘應退還申請人。 |
|
五、分發、開班及入學規定: (一)各班依符合資格之報名學生所填志願依序分發,並以第一志願報名人數高低排序,再由本會依核定開辦班數,依報名人數高低排序核定開辦班別,所填志願若未獲開班者,若核定開辦之班別尚有缺額時,得依其他志願依序分發。為落實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本期海青班將擴大辦理,對各校招生班數及人數予以鬆綁,開放各校依據各自情況與條件自行辦理,每班開班人數達20人以上(含)方予補助。 (二)各班訓練期間自民國107年(2018年)3月至108年(2019年)12月止(包括在校實習期間)。 (三)本班於民國107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報到,同年3月1日正式上課(如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四)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經錄取之持外國護照學生,需依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入臺簽證後,方得就讀。 (五)學生抵臺後,所繳各項證件如經發現與入學資格不合或申請書表中所填各項資料不實時,得註銷其入學資格,並應即自費返回僑居地。 (六)學生來臺後複檢體格,如發現有肺結核、精神病或其他痼疾殘疾不合各校入學規定時,不准入學;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須自費返回僑居地。 (七)在訓期間應遵守校規,勤奮學習,倘有違規或不接受指導行為,當視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處分或退訓,並即自費返回僑居地。 (八)為便於學校對受訓學生之照顧及安全之維護,海青班學生一律住宿學校宿舍。 (九)來臺後如未辦理註冊入學或因故退學者,必須返回僑居地,不得在臺居留。 (十)訓練農工商家政各科專業人員所需經費較高,各申請人須預籌在臺之生活費用及應繳各項費用;無法負擔者,請勿來臺,政府不予任何補助。 (十一)經分發入學者,不得中途申請轉科或轉校。 (十二)海青班係屬訓練課程,委由各大學校院代訓,並不具正式學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各校依規定發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修讀期滿證明;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未修滿修業規定學分數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三)凡自海青班退學或畢業者,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就讀海青班。 |
|
六、各項費用估計:(本簡章所列各項金額,係以新臺幣為單位) (一)僑務委員會部分:為鼓勵海外青年返國研習專業技能,學得一技之長,特別補助每位學生每學期學費(額度視本會年度預算辦理),並交由開班學校統籌辦理開班事宜,以支持學生完成學業。 (二)學校收費部分:(計分4學期繳清,於每學期開學註冊時收取) 1.雜費每學期2,400元,4學期共計9,600元。 2.宿舍費依各校規定收費(詳招生學校一覽表)。 3.實習材料費(詳招生學校一覽表)。 (三)學校代收代辦費部分: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在臺連續居留滿6個月或其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應繳健保費額度則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家境清寒學生得於赴臺前先取得經駐外館處或保薦單位、僑校、僑團等機關或單位(非個人)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僑務委員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二分之一;另抵臺後在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前,得依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規定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保費自行負擔二分之一,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一。 2.課外活動費每學期425元,4學期共計1,700元。 3.制服費全期3,480元(制服樣式及數量均依照學校之規定,於第一學期收取),另工作服則依各校實際需要製作(詳招生學校一覽表)。 4.書籍費每學期約3,500元(參考金額),4學期計約14,000元。 5.學校依規定應投保之團體保險費及健康檢查費(詳招生學校一覽表)。 6.以上各項費用均係約略計算,實際支付農工商家政各類科不同,學校代收代辦後多退少補。膳費每月約需5,000元(參考金額)。日常零用及來回程旅費均須自備。 7.除上述各項費用外,各校不得另行增收班費、講義費、辦理社團活動額外收費、額外保險費及電腦網路實習費等費用,如確屬必要,須先徵得學生同意後為之。 |
|
七、學生入境申請、居留與設籍相關規定: (一)持外國護照者,憑(1)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boca.gov.tw,點選簽證/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一般申請表,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2)護照(有效期須6個月以上)(3)6個月內拍攝之2吋彩色白底照片2張(4)分發通知書(5)由衛生福利部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即「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居留健檢)(6)駐外館處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國後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所屬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僑居地無衛生福利部認可國外醫院者,可洽詢我國駐外館處,比照當地簽證常規辦理。 持泰國護照僑生因獲錄取分發而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簽證及入境我國機場、港口時,均應繳驗具有泰國公民權之證明。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繳交6個月內拍攝之2吋彩色白底照片1張、依國民身分證規格)(2)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3)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4)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其僑居地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5) 由衛生福利部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即「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點選出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居留健檢)(6)分發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經許可者,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自入國之翌日起15日內,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已入國停留者,得備齊上述應備文件及入國許可證件,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在臺原有戶籍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不須另辦居留證。
八、相關注意事項: (一)本招生簡章請申請人詳閱後,再行填寫各項表件。 (二)駐外館處及保薦單位(學校)須確實查明本簡章第三項申請資格及第四項申請方式之各申請書表件內容屬實後,始簽章保薦。 (三)本會收到各駐外館處寄來之申請表件,並經審查核准申請人參加受訓後,即將分發函寄發駐外館處或原保薦單位(學校)轉送申請人準備辦理來臺手續,在開學前1週抵臺辦理報到,逾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四)已註冊或未註冊入學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五)駐外館處或保薦單位(學校)於接獲本會所寄發之分發函後,應儘速轉送申請人持憑辦理來臺相關手續。 (六)請駐外館處及保薦單位(學校)應儘速轉知申請人,所需各項費用及日常零用金與來回程旅費均需自理;無心學習技術者,請勿申請。 (七)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