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委會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案
【轉知】原委會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案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1月29日以原民教字第1130061349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修正,
新增「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通過中高級、高級及優級族語認證測驗,發給獎勵金以茲鼓勵。
獎勵項目如下:
(一)中高級:新臺幣5,000元。
(二)高級:新臺幣2萬元。
(三)優級:新臺幣3萬元。
三、另,旨揭辦法與本府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屏東縣政府鼓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係屬同性質獎勵,
爰請依規定擇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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